查看原文
其他

朋友圈卖药品、保健食品?违法!



朋友们

下面这张图眼熟吗?



市场君要提醒大家

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

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

售卖药品、保健食品、医疗器械等

都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




01

 案例1 


某母婴用品商家经销人员无视保健食品不得宣称医疗疗效的禁令,擅自在微信朋友圈自制了违法广告图片,并通过微信与宝妈联系,严重误导,让消费者以为该系列保健食品在“智力发育不良,生长发育缓慢”“免疫力低下、易患皮肤疾病”“味觉障碍、多动障碍”等方面有良好疗效。



鉴于该母婴用品商家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17条规定,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当湖所进行立案查处,责令商家消除不良影响,并罚款2万元。




02

 案例2 


2019年6月,三人因在朋友圈售卖“水货”肉毒素、玻尿酸等美容针剂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生产、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。



别在朋友圈乱发广告哟!


2019年12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了《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》,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

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以下类别广告


第二条: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。


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。


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


第三条 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、合法,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。


广告主应当对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。


不得违反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有关规定

不得包含下列情形


第十一条 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规定,不得包含下列情形:


✨(一)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,或者利用军队装备、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;


✨(二)使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行业协会或者专家、学者、医师、药师、临床营养师、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;


✨(三)违反科学规律,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、适应所有症状、适应所有人群,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;


✨(四)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,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;


✨(五)含有“安全”“安全无毒副作用”“毒副作用小”;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“天然”,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;


✨(六)含有“热销、抢购、试用”“家庭必备、免费治疗、免费赠送”等诱导性内容,“评比、排序、推荐、指定、选用、获奖”等综合性评价内容,“无效退款、保险公司保险”等保证性内容,怂恿消费者任意、过量使用药品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;


✨(七)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诊疗项目、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、医疗咨询电话、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;


✨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。


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不得随意改动


第二十条 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,不得进行剪辑、拼接、修改。


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,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。


以下类别不得发布广告


第二十一条 下列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:


✨(一)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,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、医疗器械;


✨(二)军队特需药品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;


✨(三)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;


✨(四)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、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;


✨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。


微商言论自由有边界

大家记住了吗


-END-



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

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区

目前,佛山市已被纳入全国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。此外,南海区正在全力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区!南海区在行动!创建工作以十大重点工程为抓手,如“放心肉菜”保障工程、“放心粮油”保障工程、农产品市场管理提升工程、食品安全示范化工程(“明厨亮灶”、“阳光厂房”等)......通过创建,将全面提升南海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,确保人民群众的“舌尖上的安全”


来源:嘉兴市场监管、中国工商出版社、中国消费者报编辑:南海市场监管微信编辑小组声明: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侵权,请联系删除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